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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5日)
第 9 條
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境)及返國(境)。

前項經核准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境)、返國(境)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境)日期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

前項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者,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情況急迫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