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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 112年05月03日)
第 10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