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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三 章 士兵役 ( 112年05月03日)
第 16-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