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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 112年05月03日)
第 3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直轄市、縣(市)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