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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 112年05月03日)
第 27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第 28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第 29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