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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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五 章 徵集
( 109年05月13日)
第 22 條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