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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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六 章 召集
( 109年05月13日)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