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4 條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