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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5 條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