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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53 條
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