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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 109年05月13日)
第 7 條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召集;其應受教育時間,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予縮短。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予以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