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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 109年05月13日)
第 8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