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111年01月19日)
第 10 條
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