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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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 108年11月29日)
第 10 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