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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 108年11月29日)
第 11 條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