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入出國登記 ( 108年11月29日)
第 26 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