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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 108年11月29日)
第 30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