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 108年11月29日)
第 34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