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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47 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