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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52 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