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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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11月29日)
第 53 條
地方政府(役政警政戶政)辦理後備軍人管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按本規則所定之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