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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三 章 臨時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第 18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