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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第 45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逐次召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