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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第 46 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