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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七 章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第 47 條
逐次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由申請人服務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