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第 五 章 勤務召集 ( 108年07月11日)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前項第六款各使用單位有前條所定編組軍勤隊需求者,應陳報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送國防部核定。
前二項各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勤務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延期入營或免除本次召集者,應分別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辦理。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給。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事資料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