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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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11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