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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11年05月23日)
第 5 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