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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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 111年05月23日)
第 9 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