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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