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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 111年05月23日)
第 21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