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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 111年05月23日)
第 26 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