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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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三 章 補充兵服役
( 111年05月23日)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