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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 111年05月23日)
第 6 條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