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三、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四、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五、懲罰:最近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同官階軍官、士官申請志願留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