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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 108年04月10日)
第 7 條
鄉(鎮、市、區)得設置輔導中心,下轄督導區及輔導組,以二至五個輔導組設置一個督導區;村(里)設置輔導組。輔導中心及輔導組冠以該行政區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