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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11年01月19日)
第 17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