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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 111年01月19日)
第 20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