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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 111年01月19日)
第 22 條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