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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24 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軍官、士官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退伍者,僅得支領退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