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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27 條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人員,除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伍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就任或再任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就任或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伍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核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