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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33 條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職)時,得申請支領其軍職退休俸。

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自本條例施行後各年度每月退休俸或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按各軍、公(教)退休俸(金)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
二、前款各軍、公(教、政)退伍(休、職)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超過者,扣減公(教、政)每月退休(職)所得。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按軍職退伍時經審定之軍階級俸額及所適用之退休俸俸率計算之。
二、按公(教、政)退休(職)時經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或月俸額及所適用之所得替代率計算之。

第三項所定每月退休(職)所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計算。

第三項人員各退伍(休、職)處分有不同處分機關者,先由各處分機關分別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各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後,再由退休(職、伍)時間較後之處分機關計算各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合計總金額及其全部審定退伍(休、職)年資依法計得之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並通知其他退休(職、伍)處分機關依其計算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