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36 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