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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43 條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現役期間得通知退除給與原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退伍金者,自其支領之退伍金扣減。
二、支領退休俸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俸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除役,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由支給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扣減、通知退伍金或退休俸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