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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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50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