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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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 111年01月19日)
第 51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