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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57 條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以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年限,為其服現役最少年限。但軍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八年者,以八年為限;士官服現役年限超過六年者,以六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