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12年10月30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

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