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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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常備軍官役及常備士官役
( 112年10月30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逾越編制員額,指調任委員、諮議官、部屬軍官、部屬士官,屆滿一年未檢討納實者。
前項逾越編制員額之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得不予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