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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預備軍官役及預備士官役 ( 112年10月30日)
第 20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申請或由所隸單位檢具該員經國軍醫院出具之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

前項人員病癒後,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補足其原應服現役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