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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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12年10月30日)
第 4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國防部公告之。